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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个人信息,法庭之上拒不认账,违法所得竟然没被没收?

案件回溯

被告人方某,男,1988年9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

方某于2017年4月入职在上海某金融集团任风险政策高级主管,由于自身的岗位与职级,方某有权限能接触到集团的用户信息。

2018年8月,方某去苏州见朋友刘某,俩人聊到了关于一些没有贷款资质人的信息,方某打算把这些信息给他,看他能不能做一些贷款,刘某同意了。

方某回上海后,用自己的账密进入公司网站,将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复制到个人的笔记本电脑里,然后以EXCLE表格的形式上传到刘某的邮箱。方某在三个星期内持续给了刘某2000多条信息,虽然只是小试牛刀,到刘某一直也没给方某钱,后来方某就停止了提供信息。

刘某这条线断了,方某只得继续找路子,2018年9月10日左右,他在百度贴吧看见两个人发关于收网贷数据的帖子,于是方某便私下联系到他们,并且最终与两人都达成了合作。

2018年9月中旬,方某正式开始贩卖个人信息,买家给他提供了一个Gmail邮箱,邮箱双方都能登录,方某将从公司网站爬下来的个人信息存入邮箱草稿箱,买家在登录邮箱去草稿箱里拿。

至于钱款交易,为了规避风险,买家给方某推了一个赌博网站,方某注册了收款账号,绑定了自己的银行卡,买家将钱打到方某在赌博网站开通的账号里,方某再将钱从赌博网站转到银行卡里。

从这个赌博网站直接往银行提现收20%手续费,但是参与下注赌博的话就不用收手续费,于是方某就往我注册的账号里充钱下注,方便节省手续费。方某是一边充值一边提现,前前后后账面流水大概有100多万元。

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呢?

2019 年 3 月,安全部门人员在日常排查时发现旗下金控集团账号 “fangxxx” 存在异常操作。因查询记录包含用户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相关人员马上向上级进行了汇报。

经过分析 ops 系统操作日志,发现 “fangxxx” 近期查询量达 10738 次共涉及公民个人信息 50 余万条,而且查询时间多在晚间 22 时至次日 0 时,与其实际工作时间不符。

经核实,账号“fangxxx” 为金控集团公司职员方某所有,鉴于他的这一行为存在违法嫌疑且涉及大量用户隐私信息,于是集团向警方报案报案,方某于2019年4月18日被抓获归案。

但戏剧性的是,在羁押阶段,方某的口供多次发生变化。

2019 年 4 月 18 日 首次口供:

自己向两个买家家以平均2元/条的价格分别出售个人信息10万条左右与70万条左右,获利 150 万左右。

2019 年 4 月 18 日 二次口供:

更正获利为 80 万至 85 万,说100多万是因为自己当时被抓人整个懵掉了,误把从赌博网站取的钱所有钱当卖信息的获利,但其实有一部分是自己为规避提现手续费充值进去下注的钱。

2019 年 5 月 5 日口供:

自己从公司大概爬了50 万条信息,卖信息价格 1.5 元到 2 元之间。给其中一人 40 万条左右,获利 3 万多;给另一人不到 1 万条,获利 8000 元。获利是 4 万左右,之前说获利 150 万有误。

2019 年 5 月 14 日口供:

自己从公司每天大概爬 1 万条个人信息,陆陆续续总共约 50 万条个人信息,但不是都卖了,也有用于自己分析。

2019 年 5 月 23 日口供:

从2018 年 8 月起侵犯了大概三四十万条公民信息。2018 年 8 月给刘某不到 2000 条;2018 年 9 或 10 月通过 Gmail 邮箱出售 30 万到 40 万条,获利 3 万多;2019 年 3 月修改 Gmail 邮箱密码后出售给另一人 1 万条左右,获利 7000 元。获利共 4 万左右。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方某在某集团公司任职期间,非法复制获取某集团公司存储于北京市朝阳区系统服务器中的公民个人信息30万余条,并出售获利。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院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方某为谋私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方某判处刑罚。

第一次庭审:

方某称认罪,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30余万元,每条信息售价一毛钱,具体数量已记不清。

第二次庭审:

方某仍认罪,但对指控条数有异议,他称30余万条信息是用于样本分析,未出售,实际出售的约四五千条,均存于Gmail邮箱草稿箱出售信息获利约三千元。自己的银行账户也并非为收赃款开立,是用于期货交易,有多种入账渠道。

案件后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法院认为,方某在多次供述中关于条数的细节存在矛盾,且鉴于检方提供的勘验笔录及光盘中对勘验过程没有完整的视频记录、现有证据无法完整查看邮箱中全部已发送或草稿箱内邮件明细,因此无法认定其侵犯条数为30万余条。结合方某庭审供述及勘验笔录,并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共计10万余条。对辩方关于出售信息数量的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在案冻结之被告人方某银行账户内钱款,用于执行被告人方某的罚金;余款发还被告人方某。笔记本电脑发还某集团公司,移动硬盘发还方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K言K语

emmm,这期不评价了,有点魔幻反正是。感兴趣的兄弟自己去裁判文书网搜判决书。

最后还是提醒一下大家千万别碰个人信息,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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