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往期的爬虫普法案例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能涉案金额特别高,达到七八位数,但最后实际判刑可能就在三年左右,还有机会能争取到缓刑。
而大家经常开玩笑说“国内不能爬,国外随便爬”,那大家有没有想过,爬国外的东西,牟利金额也不是什么天文数字,也可能会面临高额的刑期。
其实犯罪嫌疑人被起诉的罪名以及最终的量刑,除开其非法使用技术的行为本身,往往是和其造成的影响有强烈关联的,今天给大家分享两起爬虫案例,从技术行为与犯罪方式的角度而言,非常相似,但最后的量刑结果,却天差地别。
案件回溯
案例一:
王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 2019 年 4 月至 5 月期间,王某指使员工开发了一款漫画 App 与一个漫画网站,并在未取得漫画版权方授权的违规情形下,运用其自行编写的网络 “爬虫” 程序,从其他网站爬取漫画、网文等作品,进而在漫画 App 和漫画网站上展示,供用户浏览观看,并通过广告收入等渠道获取非法所得数万元。
经专业鉴定,漫画 App 与漫画网站中,共计 564 部动漫作品与版权方的作品完全一致。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罔顾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借助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王某利用自行编写的网络 “爬虫” 抓取侵权作品,再上传至漫画 App 及漫画网站供公众传播,该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既遂的构成要件。
在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以及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多方面因素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 1 年,并处罚金 3 万元。
侵犯著作权罪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
网上一直有个梗,“二次元的钱真好赚!”本案的被告人苏某某也是这么认为的,于是从2023 年 8 月开始,苏某某创建并开始运营某网站,并 “翻墙” 至境外网站,通过 “爬虫” 软件非法爬取淫秽电子漫画,再将这些漫画上传至租用的服务器进行传播。
该网站采用会员模式收费,若要浏览全部漫画则需充值点券或成为月、季、年等会员。
经调查,自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7 月期间,该网站累计收到会员充值费 29 万余元。鉴定结果显示,该网站数据中有 1502 件电子刊物(漫画)属于淫秽电子刊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院最终判决苏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K言K语
这两起案例都是爬的二次元漫画资源,同样都是搬到自己的网站牟利,只不过一个是收广告费,一个是卖会员,但最终的刑期分别是一年和七年,除开商业模式与牟利金额有一些差别,我想更多是因为以下原因:
一个爬的国内有版权的正规资源,虽然侵犯了著作权,但传播内容本身并不违法,而另一个翻墙爬的国外不正规(带颜色)的资源,属于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传播的违法内容。
侵犯著作权罪,这个行为主要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和著作权相关权利。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社会道德风尚、青少年身心健康等造成严重损害,属于是社会危害比较大了。
技术只是技术,本身并无善恶,但掌握技术的人如何去使用技术,是需要加以引导和监督的,于爬虫而言,希望大家通过这两起案例能够更加明确技术的应用边界,最后送大家一句《大明王朝1566》里的台词:“做事时不问可不可能,但问应不应该。”
